關於世界盃和亞洲盃以及國家代表隊選拔相關事項說明

2015-02-10 11:08

一、 總會2014年杜哈會員大會決議:

(1)自2016年起,世界盃100公里與世界盃24小時輪流舉辦,換言之,2016年只有世界盃100公里錦標賽,2017年只有24小時世界盃錦標賽,以下類推。

(2)世界盃舉辦100公里賽的當年,亞洲盃舉辦24小時錦標賽。因此2016年應舉辦亞洲盃24小時錦標賽,2017年應舉辦亞洲盃100公里錦標賽。

(3)亞洲盃擴大成大洋洲盃,加入原屬非洲區的澳大利亞與紐西蘭。

 

二、  總會規定台灣超馬賽要申請總會賽事標章(金銀銅)或是比賽要加入協會統計排名的條件之一是該賽事必須獲得協會承認,因此協會訂定辦法(請參見附錄一「中華民國超級馬拉松跑者協會認證國內超級馬拉松賽事作業辦法」),承辦單位依步驟申請即可。

 

三、 國家代表隊選拔主要的成績參考依據是協會正式的統計排名,該排名只有協會承認的賽事成績方可加入,一般而言,參考成績回溯有效期是兩年。跑者如參加國外正規賽事取得佳績,應主動向協會提出成績證明,協會在查證該賽事是該國超馬總會會員協會承認賽事之後,會將該成績列入統計排名。

 

四、  國家代表隊選拔時,除了成績之外,也把過往該跑者參加代表隊是否服從團隊紀律、是否有違背運動精神與運動倫理紀錄等因素考量在內。

 

五、 超馬運動非亞奧運項目,沒有國家補助,所需經費需要完全自籌,本會從「台灣超馬贊助準備金收支明細(超馬基金)」[1]中撥出款項補助部分旅費,其餘經費參賽者必須自籌。

 

 

附錄一、「中華民國超級馬拉松跑者協會認證國內超級馬拉松賽事作業辦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超級馬拉松跑者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為國際超級馬拉松總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Ultrarunners,以下簡稱國際總會)所轄之「會員國協會」,具有輔導國內超級馬拉松類賽事籌辦之責任,期予提升台灣超級馬拉松賽事品質與國際接軌;其中競賽結果欲取得國際總會正式認可的賽事,應經得本協會認證,爰依國際總會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民國舉行的超級馬拉松賽事,且該賽事結果欲加入正式統計或該賽事得為國際總會認證為金銀銅標籤賽事者。

 

第三條 依國際總會相關賽事認證辦法規定,本協會認證賽事作業之要件如下:

一、賽事主辦單位應為本協會之「賽事會員」。

二、賽事規則應符合國際總會頒布之競賽規定。

三、場地距離應經合法丈量。

四、賽會裁判必須取得裁判證照。

五、比賽結果成績格式應符合國際總會頒布之相關規定。

六、比賽現場作業應通過本協會觀察團查驗合格。

七、申請銀牌或金牌賽事標籤的賽事,由總會指定一名技術代表參與賽事之籌備與執行(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四條   有關第三條第一款之賽事主辦單位應為本協會賽事會員,其申請程序為:

一、賽事主辦單位來文申請加入成為本會賽事會員。

二、賽事會員申請案,由本協會技術委員會議進行審查。

 

第五條 有關第三條第二款之賽事規則應符合總會頒布之競賽規定」,其審查程序為:

一、主辦單位在開放報名前14天,競賽辦法應送交本協會審查。

二、競賽辦法由本協會技術委員會審查之,未合國際總會相關賽事規定部分,由本協會通知主辦單位修正,競賽辦法應完全符合總會規定,始具效力。

 

第六條 有關第三條第三款之場地距離應經合法丈量,其認證程序為:

一、賽事主辦單位應取得場地丈量證明,田徑場地必須取得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田徑場認證」。

二、路跑比賽應取得路跑路線丈量證明,申請金牌和銀牌標籤的賽事必須由取得國際A級或B級丈量員資格者測距,申請銅牌標籤之賽事得由C級丈量員資格者測距。

三、主辦單位應在比賽30天前將丈量證明送交本協會審查。

四、本協會技術委員會應就丈量員之資格、路線或場地丈量證明文件與有效年份進行審查。

 

第七條 有關第三條第四款之賽會裁判必須取得裁判證照,其認證程序為:

一、裁判證照應為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或本協會核發之裁判證照。組長級以上裁判應在本協會自辦賽事中有3次以上之執法經驗者。

二、主辦單位應於賽前30天函送賽會裁判組織與裁判名冊給本協會審查。

三、主辦單位應依本協會「裁判值勤收費標準」,付費聘請裁判執法。

 

第八條    有關第三條第五款之比賽結果成績格式應符合相關規定,其審查程序為:

一、所有比賽結果應為數位型式,且格式應符合國際總會規定。

二、繞圈計距賽應有每位參賽者每圈記錄。

三、非繞圈賽在中途點應至少有一個感應點,記錄每一位參賽者通過時間。

四、主辦單位應在賽後一週內函報本協會比賽結果。

五、本會技術委員會應審查與確認比賽結果。

 

第九條    有關第三條第六款之比賽現場作業應通過協會觀察團查驗合格,其檢核程序為:

一、本協會依賽事型式與規模組成觀察團,前去比賽地點觀察賽事進行過程。

二、主辦單位應提供觀察團交通與住宿費用。

三、主辦單位應提供觀察團專用的工作帳篷與足夠的燈光桌椅工作。

四、除非比賽場域偏遠,食物取得不便,為了維護獨立性,大會不應提供飲料食物給觀察團團員。

五、主辦單位應提供識別證,該證允許觀察團團員到賽中各組或場地工作。

六、主辦單位應提供交通工具供觀察團團員到路跑路線上工作。

 

第十條    有關第三條第七款之申請銀牌或金牌賽事標籤的賽事,賽前將由總會指定一名技術代表參與賽事之籌備與執行,其執行順序為:

一、在申請本協會承認賽事的申請表中需註明欲申請的賽事標籤等級。

二、如欲申請的賽事標籤為銀牌或金牌,本協會即向總會請示指派技術代表人選。

三、主辦單位需要負責技術代表交通與住宿費用。

四、技術代表需列名在主辦單位的籌備組織當中,擔任技術諮詢與指導工作。

 

第十一條  本協會在收到主辦單位之相關賽事資料文件與賽事結果,應在14天內由本協會召開會議審查認證要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主辦單位。如該賽事通過審查,本協會得代主辦單位向國際總會申請賽事標籤。

 

第十二條  有關本項認證費用,每件工本費新臺幣伍仟元。



[1] 詳細收支狀況請參見協會網頁「台灣超馬贊助準備金收支明細」